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磁共振实验室操作间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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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进入磁共振系统区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区域内张贴的标识与警告。

第二条  进行实验的主试需佩戴主试证,扫描员实验前必须检查证件是否有效,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三条  所有人员(实验室扫描员、主试、被试及参观人员等)进入操作间和磁体间前,需经金属探测门及扫描员和主试用金属探测仪仔细检查,确认无金属和磁性物体(如磁卡、首饰、钥匙等)后,方可进入。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摘除扫描员和主试所查出的可以摘除的金属和磁性物体。摘除的金属或磁性物品,可交由扫描员和主试保管,待实验或参观完毕后再予以归还。

第五条  要进入磁体间的被试身上若带有无法或不便摘除的金属或磁性物品必须向主试和扫描员说明,由实验室扫描员和磁共振实验室负责人决定是否继续实验。

第六条  如果被试本人拒绝接受例行的安全检查,扫描员有完全的权力拒绝该实验。

第七条  禁止将无关人员带入磁共振系统门禁控制区域及在区域内逗留。

第八条  使用操作间的各种设备均需要得到扫描员和磁共振实验室负责人的许可,不得擅自操作。

第九条  进入操作间和磁体间的外来设备都需要扫描员和磁共振实验室负责人的许可。

第十条  实验过程中扫描员与主试要留在操作间,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特殊状况,严禁操作间无人值守。

第十一条 如果被试有异常情况,须立即停止实验,和被试沟通后如其认为无法继续实验,则必须立即结束实验。

第十二条 对于突发意外情况,如扫描员无法解决故障,首先应把被试从磁体中放出,然后找磁共振实验室负责人及广西认知科学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完成后应尽快离开磁体间和操作间,如有其他问题则到休息区解决。

第十四条 不允许与实验无关的物品进入操作间,严禁携带剪刀、钉子等铁磁性物品,禁止携带任何饮料和食物。

第十五条 保持操作间的整洁,将器具归放整齐,回复标准状态,用过的耳塞和废纸扔进垃圾桶。

第十六条 每天实验完成后,扫描员要把线圈、警报球、反应键等归放原位,床单叠放整齐,关闭投影仪和顶灯;确保当天的数据已经完成传输,关闭操作系统和视听觉刺激系统,确认无误后锁好磁体间和操作间门。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西认知科学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磁共振实验室

202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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