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广西师范大学)  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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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保证学部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有序高效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主要面向教育学部本科生和研究生开放,外来学校单位需要到中心实验室进行实验教学或科研,必须向实验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三条 实验室承担课程内的实验教学和开放实验,由实验室统筹安排并在实验室预约系统同步信息;而课程计划外的临时使用,由师生个人在实验室预约系统进行预约。

第二章 开放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实验中心的所有实验室对学部学生、老师开放,经实验中心允许可对全校师生开放。
第五条 管理开放,实验中心招聘教师和学生共同管理实验室,签订管理责任书,共同承担管理和实验的任务。
第六条 时间开放,实验室开放使用时间为8:20—22:00。
第七条 预约开放,实验中心的实验室使用申请需通过实验室预约系统,预约流程为“个人申请→导师审核通过→实验室管理员审核通过”, 其中实验室管理员预约审核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第八条 内容开放,实验课程实验,自选修实验,毕业论文,课外科技活动,各种实验科研和项目研究及开发。
第九条 鼓励学生探索运用新的实验方法开展实验,设立创新实验成果奖励。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凡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须向实验中心呈交实验项目申请报告或预约,阐明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实验方案、实验仪器、实验人数、实验需要的材料等,毕业论文、课外科技活动、进行项目研究的还需要提交实验计划、参加人员实验、指导教师。申请报告或预约单经实验室审批后发给实验项目管理卡,凭卡在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内进行实验(正常的课程实验不需要申请)。
第十一条 实验项目申请报告上未注明的或未预约的学生、教师,须经实验中心批准后,才能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学生必须带学生证或考试证到实验室实验,同时接受实验室管理员的管理和查验证件。
第十三条 外出实践需要借出实验室仪器设备,属于课程教学计划范围的,由任课教师提出,在实验中心预约系统完成设备借用程序,经实验中心审核无误批准后,方能带出实验室。
第十四条 经实验中心批准的实验,实验完成后应向实验中心提交实验报告或实验作品。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设备计划、实验消耗器材的确良工作,各实验室负责本室的日常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管理和实验教学实行网上管理,从“实验中心信息化管理系统”发布有关实验及课程的信息,学生和教师分别进入信息平台,完成实验作业、交流、提交作品等,教师进行网上批改和网上公布成绩和查阅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管理员负责的日常工作:实验室开放、实验准备、教学指导、仪器设备维护、消耗材料保管、学生实验管理、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开放实验室登记、实验员日志记录、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实验室卫生等工作,同时完成学部或实验中心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教师与学生共同管理实验室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室实验必须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准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仪器设备和消耗材料,不允许进行与自己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实验教师负责指导实验,实验项目完成后,每个实验项目申报人或小组应提交完整的实验报告(包括课件、音像资料片、或其他样品),借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归还,实验仪器及时复位,清洁实验桌或台面,整理实验材料,实验工具交回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实验时不准随意搬动、调换、拆装实验仪器,需要长期单独使用的仪器设备、工具,需办理借用手续,损坏和丢失按有关规定赔偿。实验过程中遇到仪器故障必须及时停止实验,并立即向实验室管理员报告,并说明故障产生的经过。
第二十二条 每个实验项目实验时间不得超过7次(大型特殊研究性实验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带走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工具,不能带与实验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后,应讲文明、讲礼貌,注意室内卫生,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吐痰、乱丢纸物、大声喧哗、吵闹等,实验完成后,必须做好实验仪器、卫生、材料的整理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进入实验室不准在实验室玩游戏,不准上网浏览黄色网站或看黄色音像资料,不准转发不健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将会对所有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的申请进行动态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必须按规定进行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和实验室使用记录登记,实验室对各种科技开发、创新研究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免费开放实验室设备,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消耗材料由实验中心负责,教学计划以外的实验消耗材料由实验中心和实验者共同承担,实验中心负责90%,个人承担10%。收费由实验中心负责,或经实验中心批准学生自带实验消耗材料进行实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实验设备管理和消耗器材档案。
第三十条 资料收集和归档,建立实验室管理和教学档案。

第五章 实验教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按要求开出实验项目,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向实验中心提供实验教学日历和实验要求,实验中心将安排实验时间、内容、次数公布给学生和老师。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尊重科学、尊重实验数据,不得随意修改实验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实验必须提交实验报告或实验作品,教师对实验报告进行批改和提供指导意见。

第六章 实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实验中心负责对实验项目进行考核和评估。
第三十六条 实验中心依据专业制定考核标准,并将考核标准公布给学生和指导教师。
第三十七条 单列实验课程成绩,按平时成绩(实验报告)与实验操作成绩5:5比例登记。
第三十八条 没有单列实验课程的实验成绩占总成绩的40%。
第三十九条 对实验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要重修。对考试考核违规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对计划外实验考核,主要将通过评估和比赛方法给予奖励和表扬。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教师教育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广西师范大学)

二〇二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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