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政科技〔2017〕2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现将《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2017年2月28日
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校仪器设备资源配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等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涉密仪器设备外,凡产权属于我校、单台(套)设备账面原值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用于教学或科研且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均应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鼓励设备账面原值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有偿服务收费遵循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科学技术处、教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人事处、网络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按各自部门职责支持和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四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和学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网络平台,实现仪器设备开放管理、服务、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
第六条 学校根据仪器设备开放、运行、使用和维护的技术需求,保障配置相应的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
第七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为:
1.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建设;
2. 开放共享管理网络平台建设与维护;
3. 组织制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入分配,并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4. 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考核评价;
5. 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分配与管理;
6. 协助人事部门抓好开放共享支撑队伍建设。
第八条 学院(部)为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主要职责为:
1. 统筹规划学院(部)仪器设备购置,优化管理机制,推进开放共享;
2. 明确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建好运行、维护、测试服务支撑队伍;
3. 对仪器设备使用成本进行测算,提出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负责财务监管;
4. 每年对本学院(部)仪器设备使用绩效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本校本科生、研究生按照教学计划使用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本校科研工作及校外单位使用仪器设备,收取使用费。
第十条 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要求的不同,参考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校内、国内和国际用户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由以下成本要素构成:
1. 设备折旧费;
2. 水电费、房屋占用费;
3. 实验耗材费;
4. 设备维修维护费;
5. 技术服务费;
6. 管理费、税费。
收费标准经学校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审计与监督。仪器设备所属学院(部)提出开户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同意后,财务处为其开设仪器设备收费专用账户。一个单位共用一个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对校内用户提供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时,供、需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或清单),协议(或清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所在单位、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所用仪器设备资产编号及名称(或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价机时数或样品数、收费总额。服务协议(或清单)供、需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用户凭协议(或清单)到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三条 对校外用户提供仪器设备开放服务时,需签订服务合同,加盖“广西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生效后,用户按合同约定办理缴款手续。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处每学期末根据各单位仪器设备收费专用账户实际到款情况核算其税后(税费由财务处据实扣缴)收入总额并进行分配,分配方式按照学校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对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机时数、服务收入、服务质量(成果)、管理水平、人才培养、设备完好率、功能利用与开发等。考核工作采用各学院(部)自评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六条 对于综合考核优秀的平台,学校将在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开放基金分配、实验室工作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和奖励。对于综合考核差的平台学校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