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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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师政科技〔20208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学院(部)、各单位:

现将《广西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 西

2020910

 

广西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在我校教学、科研以及为社会服务中的作用,补偿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技术服务费用,建立积极有效的激励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等,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我校单价在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纳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的所有仪器设备。

(一)国家和学校出资购置或学校接受捐赠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该开放共享。

(二)校内各二级单位自筹经费购置或接受捐赠的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为本单位服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放共享。

(三)教师的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本课题组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共享。

第三条  学校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凡国家或自治区、市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依照相关标准执行;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确定。既缺乏标准又无可参照的,由学校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收费与管理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组成:设备折旧费、水电费(含空调)、房屋占用费、实验耗材费、设备维修维护费、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税费等。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服务于校内、校外不同的成本情况,适度体现对校内开放实验服务的费用优惠,具体标准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自行制定。大型仪器设备为学校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级单位与外单位合作开展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以正式项目合同为证)相关的测试费用可按校内标准收取。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的审批流程如下:

(一)二级单位以单个仪器设备为单位制定收费标准,经充分论证、报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科学技术处;

(二)科学技术处对二级单位报送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

(三)科学技术处将收费标准报送校长办公会讨论;

(四)科学技术处将校长办公会通过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送财务处备案和执行;

(五)二级单位严格按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的管理

(一)二级单位在财务处建立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收费项目和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预算项目,对所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全额纳入学校收入管理。大型仪器测试服务产生的成本,包括仪器耗材和配件购置、仪器运行维护、仪器维修及升级改造、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通过预算予以安排,运行成本控制在收入的90%以内,其中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不得超过收入的18%,二级单位应制订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开支方案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二)校内用户通过校内转账方式办理有偿使用费缴纳业务。校外单位使用费由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按规定代扣相关税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费用,不得私自收取有偿使用费及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发现,将通报全校,同时违规人员必须按校外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补缴所有的差额,并且在随后的一年内使用学校所有仪器设备只能按校外收费标准进行付费。再次违反者,其今后所有有偿使用费均按校外收费标准执行。

(四)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项经费的收取与使用纳入审计监督。

 

 

第三章             测试服务要求

 

第八条 测试服务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二)为用户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测试结果;

(三)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保证用户在开放时间内预约使用;

(四)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接收用户的测试任务。

 

第四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9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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