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师政科技〔2016〕21号
实验教学中心(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现将《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室)化学危险品
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
第三条 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化学危险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使用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防范方面的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工作,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督促规章制度的执行,防止事故发生。教学活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相应的教学、科研活动中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保卫处、科学技术处是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采 购
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的申购须先书面申请,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所在单位主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科学技术处指定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正常渠道采购。
第九条 运输化学危险品要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工具。
第十条 提取剧毒品、爆炸品同时遵守“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第四章 领 取
第十一条 领取化学危险品须先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并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双人领用,同时做好领取登记手续。
第五章 存 放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品的保存、使用场所按规定应具有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十三条 化学危险品库应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并严格遵守审批等有关手续及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库房要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设专人管理。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十五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并保证所有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化学危险品应当根据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活性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具体见《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和《毒害性商品贮藏养护技术条件》。
第十七条 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
第十八条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钢瓶的存放
(一)要存放在安全地方,有醒目标志。
(二)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
(三)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四)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五)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六)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停止使用,及时处理。
第六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实验教学中心(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计算用量,按需使用,实验完成后剩余部分及配制的溶液及时退回库房入库。
第七章 废物处理与报废
第二十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无条件净化处理的倒入专用废液池。
第二十一条 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化学危险品和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由学院(部)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审核,统一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西师范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师政科技〔2007〕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