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本站转贴自:本站原创文章录入:admin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政科技〔20185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 西

                                    2018511 

 

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要把安全文明工作贯穿于整个实验室日常事务工作中。要落实定期与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条  各实验室(仓库)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每个实验室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员有权停止有碍安全的操作,制止违章行为。

    第四条  实验室门口张贴消防责任牌,落实责任人、联系方式,注明灭火方法,实验室内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第五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爱护公物,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抽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纸屑杂物。

    第六条  实验过程中要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其它仪器设备;做好事故应急准备,遇到突发事故要采取紧急措施,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七条  对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及放射性物质等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存放,并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双人领用,做好领取登记手续,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剩余部分要立即退回仓库,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九条  杜绝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燃剂、气体等。

第十条  各种压力气瓶应固定在墙面或用专用气瓶柜固定,易燃爆有毒气体需要安装泄露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相关规定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拉接的临时线,用毕立即拆除。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定期检查线路,测量接地电阻。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  

    第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人员对实验数据的安全保密管理教育培训,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四条  对实验动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仪器操作人员必须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大型仪器设备必须专人维护和使用、定期保养,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参观实验室和委托服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易取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配置急救箱、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防护服、烟感报警系统,应急照明,紧急出口指示灯等安全设施和装备,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危化物的实验室应加装紧急报警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台账。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采光与照明,应达到实验操作照明度和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有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使室内温度、湿度及空气清新度满足实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大型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及时对事故做出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隐瞒不报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应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师政科技〔200011号)同时废止。

                                  

广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511印发

©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版权所有
地址: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电话:0773-5848086 邮编:5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