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实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政科技〔2018〕3号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师范大学实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2018年5月10日
广西师范大学实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学校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对教学、科研实验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提高物品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原则和要求,参照《广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管理,科学技术处为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特点和物品的不同性质。对贵重、稀缺物品以及易制毒、危险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物品库房以及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和管理账目,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要有专人负责,做到申购计划合理,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账卡记录健全,定期检查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条 物品管理人员应以“优质服务、科学管理、讲求效益”为指导思想,认真做好物品管理工作,并经常对师生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和尊重物品管理人员工作的教育,自觉管好用好物品。物品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工作确需调动时,应认真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并向科学技术处报备。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品:指教学、科研实验工作方面使用的,不属固定资产的物资。
(一)低值耐用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用具、设备等,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二)易耗品:1.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各种材料性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2.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的用品、设备以及不能独立使用的零配件等(有的单价可能超过固定资产的最低界限),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章 经费、计划、购置
第七条 教学实验用的低值易耗品经费为学校预算内实验消耗费。学校下拨的实验消耗费只能用于学生教学实验;教师进行科研实验所需的易耗品,在相应科研经费列支;研究生做毕业论文所需的易耗品,由研究生培养经费或者指导导师的课题费承担。
第八条 学校正式下达实验消耗费指标后,科学技术处根据实际总经费和往年的使用情况具体编制各单位实验消耗费的分配计划,并分别下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实验室的实际需求,做到严格控制,合理使用。
第九条 凡属于从实验消耗费列支的实验物品,各单位在购置前需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实验物品购置计划表》,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科学技术处审批,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进行采购。
不属于学校预算内实验消耗费的经费购置的实验物品,无需向科学技术处申报,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采购,但物品管理必须遵从本办法。易制毒及危险物品的采购,无论从何种经费列支,都需报科学技术处审核,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编制物品购置计划必须实事求是,严禁谎报虚报。要认真核算使用消耗定额,逐项核实库存量,防止积压浪费。
第十一条 物品购入后,经办人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相关入库表格,经签字确认后,入库管理,并完成相关报账手续。
第四章 库存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库存物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分库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账物对号。对精密贵重物品以及易制毒和危险物品,要重点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要注意改善库房保管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库存物品发生质量变化、损坏和丢失。
第十三条 物品的出库手续,严格按照制度办理。对精密贵重物品以及易制毒和危险物品,要从严掌握,须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出库。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各级管理必须专人负责,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交通部门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我校有关规定,设立分库,分类存放,加强保卫,并建立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危险品的领用必须专人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物品,在使用过程中应予以严格控制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多余、积压的物品,特别是危险物品,凡未使用的,经库房管理人员检查合格,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由库房重新入账。对已使用过后又长期未用、变质、残次、废旧物品,特别是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等,库房负责回收后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十七条 加强科学管理,厉行节约,防止积压浪费;不断总结库存变动规律,逐步实行库存储备定额制度;建立定期盘存制度,做到日清月点。对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物品损坏、丢失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及损失大小,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师政科技〔2000〕14号)和《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办法》(师政科技〔2007〕12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