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政科技〔2017〕11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2017年12月25日
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及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在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科学技术处归口管理,各学院(部)、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使用、维护及账目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部)、各单位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技术物资管理和使用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以保证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四条 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鼓励、提倡自行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采用新技术和现代检测、控制手段改造原有仪器设备,开拓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研究新领域。
第二章 管理范围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包括科研课题组)购置、自制、接受捐赠、转让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凡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装置,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通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及其他类设备具体界定范围参照《广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执行。
第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各学院(部)均应有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负责人和管理员名单应报科学技术处备案,若人员有所变动,应及时将变更名单上报。
第三章 购置计划与技术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部)、各单位必须按照学校、学院(部)发展规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科研发展等进行全面规划,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和科研课题的实际需要,做出切合实际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
第八条 对于实验室建设专项中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科学技术处作为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及教学计划,每年组织项目申报论证。项目已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由申报单位提出变动理由,报科学技术处审批。
第九条 各学院(部)、各单位根据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填写《广西师范大学货物采购申报表》,表内各栏应详细填写,以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购置到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大型仪器设备需同时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软件)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大型仪器设备(软件)使用机时、开放共享承诺书》;进口仪器设备需同时填写《广西师范大学进口产品论证表》。
第十条 经费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负责准备仪器设备招标所需的相关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管理处的中标通知书,按照《广西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组织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对于单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进口仪器设备,由中标供应商提出免税申请,科学技术处协助办理免税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拆箱验收。验收时必须详细检查装箱单和箱内所装仪器的品目、数量、附件、规格型号等。拆箱验收后,及时安装调试,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技术性能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保管、使用、维护、维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维修(报修)等负全部责任,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的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 对于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各学院(部)、各单位应明确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做好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测试服务等工作,具体参照《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各单位应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问题及时检修,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做好防火、防冻、防锈、防爆、防潮、防尘、防磁、防腐蚀及防盗和安全用电管理等工作。仪器设备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查明原因,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并确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对于进口仪器设备,使用部门需协助科学技术处做好相关部门的年度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人员使用仪器设备之前,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合理、科学地使用。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各单位应采取措施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实行资源共享,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外开放使用。对外开放所得收入应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科学技术处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各使用单位有权对本单位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调动、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在本单位办理好仪器设备的移交手续。
第五章 借用、调剂、调拨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出借须履行相关出借手续,并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借用。未履行借用手续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出借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学院(部)内和校内调拨,由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校外调拨,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部)、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处理。调拨按先学院(部)内后学院(部)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第六章 报损、报失、报废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是指经过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仪器设备处置办法。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废:
(一)使用年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已丧失效能;
(二)经过技术鉴定,属于质量太差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超过其本身价值;
(三)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作他用,完全失去使用价值;
(四) 因发生不可抗拒突发事故损坏。
各学院(部)、各单位必须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符合报废规定的,经单位技术鉴定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交相关部门审批后,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原使用单位送交资产管理处处置,如有可以利用的部分,经相关部门同意后,可拆卸另作他用,以发挥其潜力。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应按有关损坏、丢失的赔偿制度进行处理。
窗体顶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出借、调拨、报废管理办法》《广西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材料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广西师范大学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