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文 件
师政科技〔2018〕4号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 西 师 范 大 学
2018年5月11日
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
( 2018年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加快我校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与开放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2005〕8号)《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管理规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以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为依托,由若干实验室组成,承担相应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实验教学任务的单位。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原则是以现有实验室为基础,优先选择教学覆盖面广,学生受益面大的实验室进行建设,并对现有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与优化,形成学科特色鲜明的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以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为宗旨,以实验实践教学改革为核心,以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和完备的实验条件为保障,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实践教学水平和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为学校各级实验教学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各学院(部)实验教学中心的申报、评审组织工作。(二)审议并确定实验教学中心名称、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对各实验教学中心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实验教学中心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条 各学院(部)是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科实验实践教学,组织开展实验课程建设、实验项目研发,参与实验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制定,负责面向校内外开放。(二)负责实验室规划与建设。(三)负责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四)负责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第三章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遵循先建设、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学校将根据各实验教学中心的不同性质和建设水平,逐步分批建设,并积极向上级推荐申报和建设自治区级、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
第七条 各学院(部)应高度重视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制订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注重实验教学观念的更新,推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和管理队伍的建设,创造先进仪器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环境,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实验教学效果,打造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实验室。
第八条 每个学院(部)原则上只设置1个实验教学中心。学校鼓励申报建设跨学院(部)服务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
第四章 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立项的程序和原则
第九条 立项申请。各学院(部)提出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立项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申请书》。
第十条 专家评审。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根据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评审标准和各申报实验室中心的建设与利用情况,开展评审答辩,最终确定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名单并报学校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自治区级实验教学中心,必须是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申报国家级实验教学中心,必须是自治区级实验教学中心。
第五章 实验教学中心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对已立项建设的实验教学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教学中心软硬件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学校对各级实验教学中心建设实行日常监督与年度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校级实验教学中心取消实验教学中心称号;对评估不合格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实验教学中心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合格的,削减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办法》(师政科技〔2007〕9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