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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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师政科技〔20187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 西

2018622

 

 

 

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含实验室环境改造)包括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研究平台建设项目两类。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级、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自治区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校级实验教学中心等。研究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广西重点实验室、广西高校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和学院(部)规划列为未来重点发展的学科方向及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教育事业费专项资金或其他各级各类专项资金。

第四条  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评审、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与考核评估等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  项目建设目标:

(一)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平台;

(二)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环境;

(三)建立高效运行的现代化实验室管理机制。

第六条  项目建设原则:

(一)项目建设以学校的发展规划、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为依据,以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满足人才培养目标需要为宗旨。

(二)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彰显特色,优化布局,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按要求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广西师范大学研究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学院(部)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论证并排序,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汇总表》上报科学技术处。

第八条  评审方式及程序:

(一)各学院(部)需在每年年底申报下一年度的实验建设项目,并将申报材料提交科学技术处。

(二)科学技术处成立学校评审专家组,每年年初组织项目论证,听取项目负责人陈述答辩,经评议确定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名单。

(三)经学校专家组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报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发文公布建设项目名单,下达项目立项通知。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提升教学科研实验条件。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获得批准后,各申报单位应按实际批准经费及评审专家组意见核定立项计划,及时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教学科研设备采购申报表》,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后,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立项的实验室环境改造项目,学院(部)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环境改造工程申请表》交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后勤基建处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计划。确需变更的,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变更计划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项目,由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报科学技术处备案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二)变更计划经费在5—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书面报告,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科学技术处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三)变更计划经费在10—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书面报告,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四)变更计划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书面报告,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科学技术处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变更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后,科学技术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促项目执行情况及完成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所属学院(部)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科学技术处审批并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项目建设中所需仪器设备的采购、使用及建设工程的实施,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所属学院(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验收单》或《广西师范大学校内零星维修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及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相关成员组成,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不能再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所属学院(部)根据项目运行情况,向科学技术处提交项目效益分析报告(包括实验项目的开设与改进情况,实验技术、实验教学质量提高的具体事例,项目建成后对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教学与科研结合方面取得的成绩等)。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效益分析报告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获得优秀的项目,学校将在以后有关经费分配方面给予其所属学院(部)优先支持;不合格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复评仍未合格的项目,其负责人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做好实验室建设项目材料的收集、归档和建档工作,尽快纳入正常数据统计渠道。

  

第六章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师政科技〔200713号)》废止。

                               

 

广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6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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