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管理规程(2016年修订)

作者:本站转贴自:本站原创文章录入:admin

广 西

 

师政科技〔201619

 

关于印发《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管理规程(2016年修订)》的

  

 

各学院(部)、各单位:

现将《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管理规程(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广 西

                                                           2016821

 

 

广西师范大学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管理规程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的实验教学中心(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确定实验教学中心(室)建设的规模与水平。要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学校要重视实验教学中心(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六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的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安心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认真负责地完成所担负的任务。学校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及电子教学资源等,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  要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随着教学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要不断改进实验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加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的比例,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实验教学中心(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机密。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实验教学中心(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决策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对实验教学中心(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和分配;实验室设立、撤销与合并;实验教学中心(室)评估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定。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学院(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室)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实验教学中心(室)依托相关学院(部),委托学院(部)管理。实验教学中心(室)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的任免由各学院(部)讨论决定,报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的主管部门是科学技术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组织制订实验教学中心(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制订学校教学、科研设备,实验消耗及实验教学中心(室)改造经费分配方案;

(四)负责学校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的申购、验收、调配等方面的工作,并进行建设效益评估;

(五)做好实验教学中心(室)队伍建设规划。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

(六)对新建、撤销及合并的实验室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教学中心(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能承担至少一个二级学科的基本教学任务;

(二)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一般应具有的常规仪器总值在20万元以上;

(三)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在岗专职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四)实验用房及场地面积一般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六)有完整的实验教学中心(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20万元及以上)前,须请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教学中心(室)建设。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加强信息化管理,对实验教学中心(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教学中心(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凡在实验教学中心(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所在学院(部)必须组织有关学科专家进行充分论证,设计出一套应急措施,报科学技术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教学中心(室)的评估制度。学校要按照实验教学中心(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建设效益、实验室安全、实验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教学中心(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要选择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担任实验教学中心(室)主任。

第三十条  要重视实验教学中心(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教学中心(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工作的实验教学中心(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足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动保障待遇。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规定》(师政科技〔2000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广西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821印发

©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版权所有
地址:广西桂林市育才路15号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电话:0773-5848086 邮编:541003